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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观音山征联那些事 之 庭审最后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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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9: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ck张洪兵 于 2021-11-19 15:14 编辑

公权滥用把案判,作奸征联为哪般?
庭审最后陈述书
(文/张洪兵)

案号(2021)粤0103民初7073号
案件:张洪兵诉广东楹联学会、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陈述人(原告):张洪兵

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合议庭成员:
      原告本着善意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用自己的文学素养、专业知识和创作技能,耗费很多时间,竭尽全力,在不懈地努力下才获得了灵感,终于按被告的要求对出了“以壮山门”的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与被告给出的上联“观音山上观山水”堪称是“绝对”。原告在2019年11月17日零点54分(深夜)将下联发送到本次征联活动的指定邮箱,并收到该邮箱发出的稿件已收“自动回复”信息。
      在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里,守法是每个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诚信是每个组织和个人立身处世的原则与根本。原告回顾这次征联活动的切身经历,感觉就像遭遇了“连环局”。
      首先,被告在策划和发布征联启事时就已经在布局,用不具备市场法定主体资格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与“广东楹联学会”联合作为征联组委会,并发布了《“观音山上观山水”70万征联启事》;在该征联启事正文的开篇,就介绍了自2015年起的以往各次征联且都未能征得满意的下联的情况,接着就写“为了弥补遗憾,誓寻最佳下联……”看起来这种说法很诚恳,又极具迷惑性,原告当时就是这样被引入局的。而这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社会人员的关注和众多投稿人积极参与创作并投稿。
      其次,2021年1月份被告组织安排的“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总结并公布了本次征联情况,据被告发布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在征稿期内,宣传推广征联启事的网页,在互联网上的点击阅读量累计达6.5亿人次之多,投稿量有161713句。根据网上发布的“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从参会人员的单位和身份层次,到会议中明确的成立评审团、评审监督委员会,并提出拟邀请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评审,而且,会议再次明确和重申了征联目的,提出了评审要求,确立了评审原则和评审流程,并且这些评审方案都经过了与会人员举手表决。“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成了评审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切看起来都给人“高、大、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感觉和印象,整个社会和投稿人的关注度都很受鼓舞,大家都期待着经过评审的“最佳下联”的出现。原告在事后的反思中感觉到,至此被告完成了连环局第一阶段的“挖坑”环节,接下来就开始露出“坑人”的本质和可恶嘴脸。
      再次,让所有人始料不及的是,被告接下来并未像本次征联启事文件中所表述的那样以诚恳的态度和目的寻求最佳下联,也并未执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达成的评审办法、要求和方案,而是自行另搞了一套所谓的“评审”及公告评审结果,这在无形中就篡夺了从征联启事到“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期间,该征联活动在社会上和众多投稿人心目中树立的“高、大、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感觉和印象。根据“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立的评审工作流程和进度,大家都期待着被告能及时公告有关“161713句下联稿件已收集整理完毕”、“初评已选出1500句下联”、“复评已选出150句下联”、“150句下联获奖可能性网上竞猜”等信息,可是被告始终未发声。直到2021年3月7日,原告从“广东观音山”微信公众号得知,有49句“优秀”下联被评审出来,正在网上面向社会进行网络投票,每人每天可以投3票,且这3票可以投给同一个人。而这49句联与上联根本就不能成对,属于后语不搭前言,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根本就不能统一于主题,这不符合《联律通则》第一章第六条“形成意联”的规定。因为事发突然,原告一直都不愿意相信这真的就是被告的评审结果。
      最后,在不公平且不公正的评审结果公示文件中又写上了可以申诉的骗人谎话。被告在2021年4月12日发布征联活动评审结果公示文件。根据公示内容,最佳下联作品,空缺;优秀下联作品,15句(空缺5句)。公示文件最后一段为“公示时间至2021年4月17日24:00时止。对以上公示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组委会反馈”。看到这样的消息,原告突然发现,自己是被人算计并被人耍了。于是,原告慌忙在2021年4月12日写出了《关于“观音山上观山水”征联评审的申诉函,原告写完后都没来得及修改,就通过投稿电子邮箱和快递,共两种方式向征联组委会申诉情况,并要求根据核查结果及时纠正错误。在2021年4月15日原告写了份《申诉结果询问函》,直接发送给了投稿电子邮箱。发出这些函件后,原告一直没能等来组委会的答复。就在2021年4月21日征联组委会发布了最终获奖公告,根据公告内容,与此前公示的获奖情况一致,最佳下联作品,空缺;优秀下联作品,15句(空缺5句)。至此,所谓的最佳下联奖金70万元被直接抹去,就连征联启事承诺的优秀下联名额20句和总计4万元奖金也被缩水为15句下联及奖金合计3万元。原告创作并投稿的与上联堪称是“绝对”的下联,根本无人愿意提及。对此结果,原告感到非常失望和遗憾。作为众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原告在无情的事实面前知道,明明自己被“坑”了,但在被告那儿连个辩理的机会都不肯给。
      原告在无可奈何之下依法上诉至贵法院。在法庭上,两被告方的律师当庭都对原告随《起诉状》一起提交的12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这就证明了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各项事实为真实之事。被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书》中答辩意见有三点,原告当庭收到证据3项,原告对这3项证据的真实性都表示认可,但第2项证据(按证据序号排,列示在第2号)与本案无关。被告“广东楹联学会”《答辩意见书》中答辩意见有三点,但原告当庭未收到任何证据。
      针对被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书》中三点答辩意见,原告逐一反驳为:
      1、对于被告所声称的《征联启事》只是“要约邀请”,原告发送作品才是要约,被告采纳、使用了原告的对联作品才能达成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反驳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以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所以,这是一则“要约”性征联启事和“以公开方式声明”的悬赏启事,原告在按被告《征联启事》的要求成功发送了投稿邮件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征联启事》约定支付奖金。而且,原告与其他16万多名投稿人一样,是善意地参加了征联活动投稿,大家都是基于对被告诚意征求最佳下联的信任,被告的《征联启事》“活动详情”中的第9行中明确写着“组织全国名家一起共同评定”,所有投稿人都认为应该是按评审出最优情况确定获奖的下联及其投稿人。可是被告在辩护时,竟然断章取义地说“一经采纳”,才能获奖,才能达成合同关系。原告觉得被告竟然想要这样确定获奖情况及合同关系当事人身份,这分明是不讲契约精神,不守诚信,欲强吃“霸王餐”的行径。
      2、被告声称“本次征联活动至始至终都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征联结果的权威有效性,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合作,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仅得出15副优秀作品,没有选出最佳下联。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给出的最终评定结果和标准,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不属于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的领域,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张洪兵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这些言论,原告反驳为: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被告组织召开的“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立的评审要求之一,但是被告在实际的评审工作中并未按此办理,不按该会议确立的评审方案和要求办理,自始至终,直到本案庭审之日,被告都未向社会公开评审团成员构成、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的评审情况、按评审流程确定的评审进程情况、评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及监督意见、投稿人申诉及处理情况等重要信息,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开”原则吗?被告的评审极其不专业、不认真,水平低下,直接导致评审结果发生重大差错,这公平吗;而且,被告为了不付或少付奖金,不仅对最佳下联予以封杀,就连优秀奖的名额和奖金也进行了缩减,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平”原则吗?根据《征联启事》“活动详情”中的第9行“组织全国名家一起共同评定”,以及“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评审流程”的第六条“终评委将邀请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评审,以保公信和权威”,但是根据被告的辩述“为保证征联结果的权威有效性,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合作,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仅得出15副优秀作品,没有选出最佳下联。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给出的最终评定结果和标准,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原告认为广东楹联学会是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之一,是本案的被告之一,这样的评审工作结果,让不能成对的15句下联最终获奖,而真正的符合征联要求的最佳下联被埋没,即便原告及时申诉,被告也不予理睬,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正”原则吗?对于被告所称“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对于这样的评审人员安排,原告不予认可,这样的评审结果,原告不能接受,因为无论是《征联启事》,还是“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评审专家都不是这样安排的;而且广东楹联学会是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之一,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不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至于被告所言“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不属于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的领域,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原告反驳为:首先,要澄清概念,原告所接对出的下联,仅是一次商业性文化活动的一项文化成果而已,可能还算不上所谓的“文学作品”,所以被告所称的“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的论调似乎太高了。其次,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举办征联活动,每次都白纸黑字地写着要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确定获奖的对联,而广大投稿人也都积极创作并投稿,这是因为大伙都知道,好作品,就是好作品,根本无需“学术讨论”就能分出优劣;即便是本次活动,被告也选出了获奖的15句优秀下联,尽管依据《联律通则》“基本规则”第6条,这15句下联是不能成对的。再次,根据本次活动的《征联启事》“对联要求”的第2条“投稿作品必须符合《联律通则》,平仄以“平水韵”为准”,所以被告所言“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属于罔顾事实,别有用心。最后,思维逻辑性,是一门科学,一直以来这门科学也是国内、外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甄别和判案的依据之一。被告为上联“观音山上观山水”征集“以壮山门”的下联,而山门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这个既定的语言环境里,从逻辑性来分析,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这个词组里,公园核心的景观特色是“森林”,而且是规模和重要性达到国家级管理要求的森林,而这个“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广东观音山”。上联“观音山上观山水”句中没有“林”,只写了“观音山”,所以下联必须得写“林”,这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公园核心的景观特色是“森林”,这样才可以对出“以壮山门”的下联。而上联中的“观音山”带有佛教文化元素,且该佛教文化元素是体现在“观音”这两个字上,为了保证上下联之间文化元素一致、不紊乱,下联也得带有佛教文化元素,根据《联律通则》的规定和平水韵的要求,还得要与上联能成对,原告最终把该公园内矗立的高大观音像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把该公园内葱郁的森林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林”,对出了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这些都是该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客观存在的景点,只是目前还没有这样命名,而这是符合《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的。所以,原告投稿的下联是唯一的最佳下联,与上联堪称是“绝对”。
      3、被告声称“由于征联活动中有16万多的投稿,评审工作量巨大,投稿的对联存在的问题基本相似,因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诉进行单独回应,而是由征联评委邹继海先生在2021年4月25日针对本次征联活动中收到的对句所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公开的回应”。对此,原告反驳为: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就发布了最终获奖公告,并且,原告的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是在2021年4月12日发出了《关于“观音山上观山水”征联评审的申诉函,在2021年4月15日原告发送了《申诉结果询问函》,而被告所谓的“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诉进行单独回应,而是由征联评委邹继海先生在2021年4月25日针对本次征联活动中收到的对句所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公开的回应”,这纯属“风马牛不相及”的回答,而且在被告提交的这项答辩的证据材料里,邹继海根本就没提过曾有人对评审结果进行申诉的事,所以这项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被告在作进一步阐述时说原告的对句没有通过评选,是因为原告对句“望佛林中望林音”中“望佛林”不是专有名词,且观音山公园中并没有“望佛林”的景点;并且,原告的对句《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对此,原告的反驳为:正如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第二个方面“原告创作下联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第三个方面“原告依据《联律通则》和平水韵核查和评价”中所陈述的,如果不用巧对,则被告的上联就会无下联以对,所以原告是用巧对的技法,按《征联启事》的要求对出了下联,与上联堪称是“绝对”。原告最终把该公园内矗立的高大观音像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把该公园内葱郁的森林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林”(这里有拟人化的修辞手法),对出了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这些都是该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客观存在的景点,只是目前还没有这样命名,而这是符合《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的。至于被告在辩护时刻意强调“望佛林”和“望佛”不是专有名词,所以原告的对句落选。可是任凭原告无论怎样查看《征联启事》中对征联要求的规定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评审工作规定和要求等内容,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说必须要以专有名词来对下联,被告这是明摆着想要推卸责任和赖掉应付原告应得的奖金。
      综上1、2、3项所述,原告向贵法院起诉被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清晰,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针对被告“广东楹联学会”《答辩意见书》中三点答辩意见,原告逐一反驳为:
      1、被告声称“本次征联活动至始至终都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证征联结果的权威有效性,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合作,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仅得出15副优秀作品,没有选出最佳下联。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给出的最终评定结果和标准,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不属于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的领域,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张洪兵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的这些言论,原告反驳为: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被告组织召开的“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立的评审要求之一,但是被告在实际的评审工作中并未按此办理,不按该会议确立的评审方案和要求办理,自始至终,直到本案庭审之日,被告都未向社会公开评审团成员构成、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的评审情况、按评审流程确定的评审进程情况、评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及监督意见、投稿人申诉及处理情况等重要信息,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开”原则吗?被告的评审极其不专业、不认真,水平低下,直接导致评审结果发生重大差错,这公平吗;而且,被告为了不付或少付奖金,不仅对最佳下联予以封杀,就连优秀奖的名额和奖金也进行了缩减,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平”原则吗?根据《征联启事》“活动详情”中的第9行“组织全国名家一起共同评定”,以及“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评审流程”的第六条“终评委将邀请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评审,以保公信和权威”,但是根据被告的辩述“为保证征联结果的权威有效性,观音山公司与广东楹联学会合作,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仅得出15副优秀作品,没有选出最佳下联。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给出的最终评定结果和标准,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原告认为广东楹联学会是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之一,是本案的被告之一,这样的评审工作结果,让不能成对的15句下联最终获奖,而真正的符合征联要求的最佳下联被埋没,即便原告及时申诉,被告也不予理睬,这能算得上是负责任的秉承“公正”原则吗?对于被告所称“由广东楹联学会委派专家进行征联评选”,经过多轮评选,最终原告张洪兵的作品没有入选,对于这样的评审人员安排,原告不予认可,这样的评审结果,原告不能接受,因为无论是《征联启事》,还是“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评审专家都不是这样安排的;而且广东楹联学会是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之一,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广东楹联学会的楹联专家不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至于被告所言“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不属于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范的领域,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原告反驳为:首先,要澄清概念,原告所接对出的下联,仅是一次商业性文化活动的一项文化成果而已,可能还算不上所谓的“文学作品”,所以被告所称的“对文学作品的评判属于学术讨论领域”的论调似乎太高了。其次,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举办征联活动,每次都白纸黑字地写着要经过专家评审后才能确定获奖的对联,而广大投稿人也都积极创作并投稿,这是因为大伙都知道,好作品,就是好作品,根本无需“学术讨论”就能分出优劣;即便是本次活动,被告也选出了获奖的15句优秀下联,尽管依据《联律通则》“基本规则”第6条,这15句下联是不能成对的。再次,根据本次活动的《征联启事》“对联要求”的第2条“投稿作品必须符合《联律通则》,平仄以“平水韵”为准”,所以被告所言“我国对于楹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标准”属于罔顾事实,别有用心。最后,思维逻辑性,是一门科学,一直以来这门科学也是国内、外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甄别和判案的依据之一。被告为上联“观音山上观山水”征集“以壮山门”的下联,而山门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这个既定的语言环境里,从逻辑性来分析,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这个词组里,公园核心的景观特色是“森林”,而且是规模和重要性达到国家级管理要求的森林,而这个“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广东观音山”。上联“观音山上观山水”句中没有“林”,只写了“观音山”,所以下联必须得写“林”,这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公园核心的景观特色是“森林”,这样才可以对出“以壮山门”的下联。而上联中的“观音山”带有佛教文化元素,且该佛教文化元素是体现在“观音”这两个字上,为了保证上下联之间文化元素一致、不紊乱,下联也得带有佛教文化元素,根据《联律通则》的规定和平水韵的要求,还得要与上联能成对,原告最终把该公园内矗立的高大观音像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把该公园内葱郁的森林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林”,对出了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这些都是该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客观存在的景点,只是目前还没有这样命名,而这是符合《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的。所以,原告投稿的下联是唯一的最佳下联,与上联堪称是“绝对”。
      2、被告声称“广东楹联学会在本次征联活动中是负责对投稿作品作出专家评审,广东楹联学会已经完成评审工作。被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负责兑付奖金,最终评选出来的作品也是由观音山公司使用。原告要求广东楹联学会支付奖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原告的反驳为:被告广东楹联学会作为本次征联活动的主办方之一,应该与被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一起,共同对本次征联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给获奖者足额兑付奖金。此外,根据《征联启事》“活动详情”中的第8行至第9行“届时将由广东楹联学会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组织全国名家一起共同评定”,以及“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评审流程”的第六条“终评委将邀请中国楹联学会领导和专家主持评审,以保公信和权威”,但是被告在辩护时却声称,此次征联活动是广东楹联学会负责对投稿作品的评审,并已完成评审工作,而且以评审工作已完成作为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原告提醒被告,本次活动的《征联启事》是一则“悬赏性公告”,原告自从按被告《征联启事》的要求成功地投出稿件时起,原告和被告就已经达成了合同关系。而且,广东楹联学会是活动主办方之一,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广东楹联学会的评审结果缺乏公信力、公正性和权威性。
      3、被告声称“由于征联活动中有16万多的投稿,评审工作量巨大,投稿的对联存在的问题基本相似,因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诉进行单独回应,而是由征联评委邹继海先生在2021年4月25日针对本次征联活动中收到的对句所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公开的回应”。对此,原告反驳为: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就发布了最终获奖公告,并且,原告的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是在2021年4月12日发出了《关于“观音山上观山水”征联评审的申诉函,在2021年4月15日原告发送了《申诉结果询问函》,而被告所谓的“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诉进行单独回应,而是由征联评委邹继海先生在2021年4月25日针对本次征联活动中收到的对句所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公开的回应”,这纯属“风马牛不相及”的回答,而且在被告提交的这项答辩的证据材料里,邹继海根本就没提过曾有人对评审结果进行申诉的事,所以这项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被告在作进一步阐述时说原告的对句没有通过评选,是因为原告对句“望佛林中望林音”中“望佛林”不是专有名词,且观音山公园中并没有“望佛林”的景点;并且,原告的对句《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对此,原告的反驳为:正如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第二个方面“原告创作下联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第三个方面“原告依据《联律通则》和平水韵核查和评价”中所陈述的,如果不用巧对,则被告的上联就会无下联以对,所以原告是用巧对的技法,按《征联启事》的要求对出了下联,与上联堪称是“绝对”。原告最终把该公园内矗立的高大观音像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把该公园内葱郁的森林诗意化表述为“望佛林”(这里有拟人化的修辞手法),对出了下联“望佛林中望林音”,这些都是该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客观存在的景点,只是目前还没有这样命名,而这是符合《征联启事》中“对联要求”第5条“下联中须融入东莞观音山景点且具有诗意”的规定的。至于被告在辩护时刻意强调“望佛林”和“望佛”不是专有名词,所以原告的对句落选。可是任凭原告无论怎样查看《征联启事》中对征联要求的规定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评审工作规定和要求等内容,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说必须要以专有名词来对下联,被告这是明摆着想要推卸责任和赖掉应付原告应得的奖金。
      综上1、2、3项所述,原告向贵法院起诉被告“广东楹联学会”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清晰,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原告奉劝被告,今天会成为明天的历史,有些事终将会随着诗、文等作品,警醒世人,传给后世。对于一些不守法、不守规则、不讲诚信的组织和个人,终将会被社会所谴责和吐弃。被告不守法表现为:1、征联方主体资格问题:“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单位,他只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创收部门,却直接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名义与“广东楹联学会”联合作为征联组委会发布了“观音山上观山水”70万征联启事,这是违反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违反合同法:被告以悬赏广告方式发布征联启事,却在评审期间,不按《征联启事》约定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定的评审方案评审,不按《联律通则》评审,不及时公告评审进程,不仅专业水准很差,而且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评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和差错,竟然将后语不搭前言的15句下联评选为优秀对联并最终获奖,而将原告所创作并投稿的下联漏选并错过获奖机会。被告不守规则表现为:不按《征联启事》约定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定的评审方案评审,而且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评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和差错,在被告公示评审结果的申诉反馈期内,尽管原告及时向征联组委会申诉了,但是被告却不闻不问,一直漠视投稿人要求核查并纠正评审结果的呼声,导致不能及时纠正评审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差错。被告不讲诚信表现为:1、被告在策划和发布征联启事时就不诚信,直接以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与“广东楹联学会”联合作为征联组委会发布了征联启事,且未对社会和广大投稿人告知,有碍知情权。2、在评审期间,被告不按《征联启事》的约定和“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确定的评审要求、评审原则、评审流程开展评审工作,不按《联律通则》评审,不及时公告评审进程,不仅专业水准很差,而且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评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和差错。而且,在被告公示评审结果的申诉反馈期内,尽管原告及时向征联组委会申诉了,但是被告却不闻不问,一直漠视投稿人要求核查并纠正评审结果的呼声,导致不能及时纠正评审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和差错。尽管有很多投稿人在网络上对评审工作及结果提出质疑并抗议,被告最终仅以总奖金额3万元的评奖结果结束了这次征联活动。正是因为被告如此评审导致的结果,不能产生出最佳下联,躲避了70万元奖金支出。所以,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此次征联活动的诚信度和真正目的与动机。3、被告5年连续4次开展这个同一题目的征联活动,一边是广大投稿人浪费财力、物力、智力、时间等资源善意地创作下联并投稿,而另一边则是被告借此征联活动打造“中国对联名山”,并近乎无成本地套取投稿人的智力成果。4、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会严重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原告认为,被告有恃无恐,借“征联”的名义,却有违诚信地大行宣传推广“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之实,而且,在近5年里,一而再,再而三地搞“征联”活动,因为有众多人的参与和关注这一次次征联活动,而被告每次都以“未发现满意下联”为借口,轻易地搪塞了社会公众对征联结果的质疑和期待,不仅败坏社会诚信之风,而且浪费了很多社会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并且,被告的“征联”活动,不守法,不讲诚信,不按规则乱评审,几乎是零成本地套取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损人利己和败坏社会风气的活动和行为,应该被谴责和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两名被告人并依据《“观音山上观山水”70万征联启事》约定支付给原告奖金70万元;在未支付给原告奖金70万元前,被告人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无论在任何场合和情况下永远都不得使用原告创作的词句“望佛林”“望林音”和“望佛林中望林音”。并且,原告有权要求两名被告都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不守法、不守规则、不讲诚信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道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陈述人(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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